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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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高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米色藥錠伍顆(驗餘淨重共壹點伍壹公克),以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藥錠伍顆(驗餘淨重共壹點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高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25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月12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米色藥錠、褐色藥錠各5顆,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共1.51公克)以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31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2月7日北市鑑毒字第26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參。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則上開扣案物品自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使用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