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3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告 陽復國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徐衍璞 (司令)送達地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承哲
柯雅馨 複代理人 于知右 訴訟代理人 何彥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除給與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