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七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七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