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子宏
廖于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興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純玉 等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