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蔡琇華 被告 邱冠霖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簡字第13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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