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移審訊問時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