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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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楊陳月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何國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何國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區○○街○段81之1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陳月女為失蹤人何國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區○○街○段81之1號))之母,何國華於民國52年發生 葛樂禮 颱風期間於臺北橋遭大水沖走,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失蹤人何國華死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失蹤人何國華之母,何國華於52年發生葛樂禮颱風期間遭大水沖走,失蹤迄今已逾7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等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各機關查詢何國華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協尋紀錄等,均無何國華仍生存活動之紀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9年
3月4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093003623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可憑。惟聲請人主張何國華早於52年間颱風期間失蹤之事實,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即本院依聲請人所陳何國華係在台北市台北大橋附近失蹤,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調取有無相關紀錄,惟該分局函覆僅有戶政事務所於100年8月4日通報何國華於同年月3日遷出未報失蹤,應認何國華係於100年8月3日失蹤。雖本院未採聲請人所主張之失蹤時間,但依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通報失蹤時間起算,至今亦逾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何國華為死亡宣告,合於前開條文,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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