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博正劉郁政文小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博正、劉郁政、文小萍發支付命令,因其債權受讓於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載有債務人劉郁政、文小萍簽收紀錄之債權讓與通知回執聯,該裁定於105年2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又,聲請人雖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劉博正之信函及經郵局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戳章之郵務信封封面影本,主張其債權讓與事實以郵務送達方式通知債務人,惟讓與通知信函既因無人領取而遭退回,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該址已非無疑,況郵局招領逾期,並無「視為」合法送達之法律明文,尚難遽認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已生通知債務人之效力,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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