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債務人 王芝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