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陳世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
柒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零
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柒
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