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54號聲請人鑫祺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朱海 訴訟代理人 黃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大寬家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102年7月31日│56,667元│E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