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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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 余秉芬 相對人 劉宗琪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家全字第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探視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曾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0年度家全字第9號假處分裁定准予相對人於一定時間、方法與未成年子女甲OO會面、出遊並偕同外宿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家全字第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事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12月8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00008816號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欣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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