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227號上訴人 沈文珠米勒 親子診所
5巷10弄7號4樓上列上訴人因100年竹小字第227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