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百達威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