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號被告乙○○
1號被告丙○○
9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6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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