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嗣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