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債權人四季天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士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堂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