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09號債權人豪門星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清查吳林月 之繼承人、 吳瑞文 即吳林月之繼承人、 吳益成 即吳林月之繼承人、 吳典錡 即吳林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名稱是否有誤?請提出與管理委員
會名稱相符之印文。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債務人4人)。(若所提
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陳報請求金額80,136元之計算式。
㈣被繼承人「吳林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