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棋選任辯護人王志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
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棋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里○○鄰○○街○巷○○號2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明棋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雖否認犯行,惟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訊問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通緝到案,其自民國95年4月28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後,迄104年8月11日方返國,且於104年、10
5年間多次進出國境之行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被告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本來在大陸上班,後來5月中風回來,就沒有特定住在哪裡,有時候住在親戚朋友家,沒有固定住在戶籍地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被告進出國境頻繁,且又未固定居住於住所地,居無定所,顯有為避免後續刑罰之執行而有逃亡之虞,然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但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限制住居暨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