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
1、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土地及建築物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之證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新臺幣(下同)5,000元、市內電話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水電網路費1,500元、油費3,000元、稅賦750元,請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房屋貸款每月支出18,000元(元大商銀)、13,667元(台新商銀)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六)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七)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八)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九)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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