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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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7號

抗告人 林俊銘

代理人 劉彥伯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未附足額繕本,亦應補足。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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