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謝宜倩 被告 張高錦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法官林婉昀法官洪柏鑫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