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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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0號

原告 謝宜倩

被告 張高錦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林婉昀

法官洪柏鑫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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