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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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

聲請人 林黃翊珍

相對人 蔡汯廷 (原名: 蔡承家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1月16日

172,000元

103,2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63

002

111年2月18日

70,800元

70,8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68

003

111年4月11日

70,800元

70,8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69

004

111年9月18日

57,500元

57,5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16日

CH6847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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