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附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