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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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
1月27日,然屆期相對人無法清償,遂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延後清償期至96年4月25日,該抵押權已於95年5月15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9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521-2│建│1003│100300分之1155│丙○○持分1155/100300││0│││││││││││1││││││││││├─┼───┼────┼───┼───┼────────┼─┼──────┼───────┼───────────────┤│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521-17│建│1002│100200分之4162│丙○○持分4162/100200││0│││││││││││2││││││││││└─┴───┴────┴───┴───┴────────┴─┴──────┴───────┴───────────────┘┌──────────────────────────────────────────────────────────────┐│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9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422○○○鎮○○段52│雲林縣西螺鎮光│5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6.67│151.│陽台16.46│全部│丙○○所有││0│5│1-17地號│復西路64號│造│二層50.11│59│││││1│││││三層50.11│││││││││││騎樓14.70│││││├─┴───┴───────┴───────┴───────┴─────┴──┴─────────┴──────┴──────┤│共用部分:西螺段4204建號226.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658分之171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