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30號原告 林金連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之 林義林壽林太山 之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記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其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土地之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經調閱該土地登記謄本,其中林義、林壽、林太山之身分統一編號,分別記載為舊式之「FC0000000」、「FC0000000」、「FC0000000」,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茲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林義、林壽、林太山之正確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全部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