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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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黃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1,506元│94年6月26日起至│19.99%│94年6月26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104年9月1日起至│15%││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清償日止│││月計算為限。│├─┼─────────┼──────────┼──────┼──────────┼──────────────┤│2│79,490元│94年7月1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