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69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恳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公告所述,「…,雙方定於民國100年6月10日由本行將本行對附表所列各債務人之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貸款/擔保品經拍定不足清償之債權讓與受讓人,…」,則請求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計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蔡恳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