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1.04某時│98.12.13下午2時││││40分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1號│偵字第67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6│99年度訴字第434││││號│號││事實審├───┼────────┼────────┤││判決│99.03.31│99.06.24│││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6│99年度訴字第434││││號│號││判決├───┼────────┼────────┤││判決確│99.04.22│99.07.12│││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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