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債權人 許致豪 上列債權人許致豪因與債務人 蔡玉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致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