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秀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7年11月19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