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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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祈福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略以:被告對於涉犯本案,始終坦承不諱,且因家中老父須人照料,另有三名幼子亦需人撫養,並無逃亡之虞等語,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