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嘉義縣大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慶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惠 、 田毅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