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甲○○
0號聲請人因聲請延展順益昌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7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月26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順益昌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順益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事項尚未釐清,致無法於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月2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