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沈建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沈建谷│中華郵政股│102年11月15日│100,000元│V0000000│受款人:侯││││份有限公司││││淑娟││││嘉義文化路││││││││郵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