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美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徐玲玉~g2;附表: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補正委任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即自107年8月至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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