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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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王清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竹生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