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086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徐秋雄 債務人 吳天情 債務人 吳媽國 債務人 吳國平 債務人 吳麗雲 債務人 吳玉和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媽財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