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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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2號聲請人公業 劉一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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