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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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立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4194、4195、4196、4197、4198、4199、4200、4201、4202、4203、4204、4205、4206、4207、4208、4209、4210、4211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附表土地座落地號14121是否誤載。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建號不完整,只至4209建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