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68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3月31日判決,於97年5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18│97.01.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59號│偵字第60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5│97年度訴字第36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1.31│97.03.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5│97年度訴字第368│││││號│號│││判決├────┼────────┼────────┼────────┤││判決│││││││97.03.03│97.05.1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746號│執字第1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