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蘇芳誼 非訟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秀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沈秀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聲請狀所附附表漏列建物之權利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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