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桂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裕仁 被告 洪啟軒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桂鳳、陳裕仁於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被告洪啟軒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