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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