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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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丁○○
4樓代理人戊○○債務人 尹瀚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尹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尹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