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小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藥「PrivateBrewing私釀獸奶Strawberry」電子菸油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2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PrivateBrewing私釀獸奶Strawberry」電子菸油2瓶,經檢出藥品尼古丁成分,惟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
8月31日FDA研字第1060032518號函及該函所附之檢驗報告書、販賣網站廣告、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照片4張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復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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