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住所或居所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
於外國為送達者;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
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21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5款及第24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對
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住所或居所地
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明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