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81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何冠瑩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2月1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如主文所示期日,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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