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76號上訴人 陳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銘欽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