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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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森茂 被上訴人即被告騰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紘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游曉婷